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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宁县纪委监委机关AB岗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20-09-18 16:54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第一条  AB岗工作制适用于委机关各部门(含派驻纪检监察组)及其全体工作人员。县委巡察机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AB岗工作制是指在现有工作岗位与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在相近岗位之间,实行顶岗或互为备岗的制度。即两个相近岗位为AB岗。在工作日内,当A岗(或B岗)责任人不在岗时,B岗(或A岗)自动顶岗,及时处理有关事务的制度。

第三条  委机关各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实行AB岗工作制度的岗位,落实A岗、B岗责任人(除特殊岗位如财会等不宜实行AB岗制度外),明确相应职责。如部门人员变动,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对联系人员作相应调整,并通知有关人员。

第四条  A岗(或B岗)责任人因休假、学习、公出等原因离岗时,必须提前一天向B岗(或A岗)责任人做好工作交代,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交代的,B岗(或A岗)责任人应当主动顶岗:B岗(或A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同时做好本岗和A岗(或B岗)主要工作,并兼有A岗(或B岗)的职责权利,对执行A岗(或B岗)工作结果负有相应责任。

第五条 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采取集中学习或单独传授等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备岗责任人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也可以由A岗责任人和B岗责任人采取“结对子”的方式,互相传授备岗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AB岗对应联系人员应加强联系,及时交流、了解相互之间的工作业务,在一方外出时要保证工作的接替和衔接。

第六条  AB岗责任人执行AB岗工作情况列入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内容。对AB岗责任人因推诿、扯皮等原因造成工作失误的,要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后果大小,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  各部门确定实行AB岗工作制度的岗位人员及岗位职责,要及时报组织部、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