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纪委监委机关复印管理工作办法
根据中央和省、市、县关于行政机关厉行勤俭节约的要求和委领导关于加强机关日常管理和保密工作的指示精神,就进一步加强机关复印管理工作,制订本办法。
一、复印文件材料应本着节约的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控制复印数量,避免浪费。
二、复印机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复印。
三、带密级的文件不得复印;确因工作需要,须报经分管的委领导批准,并按保密规定的要求妥善保管、登记或及时销毁。
四、凡复印成本高于印刷成本的文件材料,须送委机关定点的印刷厂胶印。
五、各部门使用配置的打印复印一体机的,请参照上述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打印复印一体机使用的管理。